被告人勾女;2005年7月因卖淫被收容教育六个月;因本案被逮捕,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容留、介绍陈某(女,2000年11月1日出生)进行卖淫活动,由勾从中收取嫖资。被告人勾某在其位于闵行区梅陇镇的暂住处附近招揽嫖客王a,并将王带至暂住处谈妥嫖资后,容留、介绍陈某与王a在该处二楼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勾收取嫖资130元。嗣后,民警在该处抓获上述三人。
列举了证人证言,公安机关扣押清单、常住人口信息、工作情况说明、收容教育决定书等证据,确认被告人勾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提请予以判处。案发后,嫖资130元已由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勾某处依法扣押。
被告人勾某辩称,案发当日其介绍、容留他人与陈某卖淫,但未收取过嫖资;之前其从未让陈某卖淫。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勾某之前多次容留、介绍陈某卖淫的证据不足,不应认定;勾系文盲,能当庭认罪,建议对勾从宽处罚。律师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予以确认: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勾某带了一名陌生男子至其暂住处,勾与对方就嫖资讨价还价后确认为130元,让陈上楼与该男子进行卖淫嫖娼。之后勾向该男子收取了130元的嫖资。勾让陈卖淫,至今已有四次,每次钱都由勾收取。证人罗a的证言证实,勾某带一男子至其暂住处,让陈某向该男子卖淫,事后收取了130元的嫖资。这样的事情勾大概做了四次。证人王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王经过闵行区梅陇镇塘桥36号近双柏路时,勾某向其招嫖,勾与王谈妥嫖资后,让陈某与王发生了性关系,并支付给勾130元。王离开后被公安民警抓获。证人奚a的证言证实在闵行区梅陇镇附近抓获涉嫌卖淫嫖娼活动的勾某及王a、陈某等人。证人周a的证言证实,闵行区梅陇镇的两间房间由罗a及其家人租住。公安机关常住人口信息证实,陈某的出生日期为2000年11月1日。公安机关收容教育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勾某于2005年7月因卖淫被收容教育六个月。
关于被告人勾某案发当日未收取过嫖资的辩解,经查,证人陈某、罗a、王a的证言均证明勾介绍、容留王与陈进行卖淫嫖娼并收取130元的嫖资,故对勾该辩解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勾之前多次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证据不充分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勾让陈卖淫四次;证人罗a的证言证实勾实施了四次让陈某卖淫的行为,二人的证言可以印证证实连同勾被抓获当日的行为,勾至少实施了三次容留、介绍陈某卖淫的行为,而现有证据尚难证实勾本次容留、介绍陈某卖淫之前曾实施三次以上上述行为。
被告人勾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多次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勾某能当庭供认部分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勾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2013)闵刑初字第228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