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男,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租借胶州路房屋,为非法牟利,通过QQ在网上发布招嫖信息,并容留卖淫女在该房屋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从中获利。
郑某从网上得知招嫖信息后,与郑某至胶州路,以支付600元的价格,郑某与卖淫女孟某、郑某与卖淫女张某在上述房间内发生性关系,后被公安人员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孟某、张某、郑某、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房地产租赁合同,网络QQ招嫖信息截屏,现场照片,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刘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发布招嫖信息,为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初犯,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2014)普刑初字第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