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发廊老板容留小姐卖淫,构成容留卖淫罪

律师导读:无名发廊老板容留小姐在内卖淫,共计三次,抓先行构成容留卖淫罪,判拘役四个月,罚金两千元。

被告人王某在闵行区华漕镇开设了一家无名发廊,容留卖淫女李某和嫖客朱某,卖淫女常某和嫖客赵某、胡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被当场抓获,涉案嫖资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公诉机关以容留卖淫罪提起公诉,出具了以下证据:证人李某、朱某、常某、赵某、胡某、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案发简要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律师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选择性罪名,仅一项就可以构成。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提供场所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被告人王某容留他人卖淫三人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判决被告人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