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无名发廊老板容留小姐在内卖淫,共计三次,抓先行构成容留卖淫罪,判拘役四个月,罚金两千元。
被告人王某在闵行区华漕镇开设了一家无名发廊,容留卖淫女李某和嫖客朱某,卖淫女常某和嫖客赵某、胡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被当场抓获,涉案嫖资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公诉机关以容留卖淫罪提起公诉,出具了以下证据:证人李某、朱某、常某、赵某、胡某、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案发简要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律师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选择性罪名,仅一项就可以构成。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提供场所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被告人王某容留他人卖淫三人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判决被告人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