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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卖淫女QQ招嫖和租房,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

被告人周某在明知卖淫女黎某(另行处理)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承租位于长宁区威宁公寓房供黎某进行卖淫活动,并通过QQ等电脑软件在网上为黎某发布卖淫信息及招揽嫖客。通过该方式,黎某先后向三名嫖客卖淫。被告人周某在暂住地被公安人员抓获。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周某的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账簿两册等作案工具。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的证人黎某、蒋某、汤某、康某、莫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局长宁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辨认笔录、案发经过表格等证据予以证实,予以确认。

被告人周某承租房屋供他人卖淫,并在嫖客与卖淫女之间牵线搭桥,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容留、介绍卖淫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账簿两册予以没收。(2014)长刑初字第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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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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