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宋a在其开设于闵行区闸航路4225号的“闸港美容美发店”内,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提成嫖资。同年7月7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宋a在该店内容留卖淫女李a和嫖客陈a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民警查获,被告人宋a趁乱逃离现场。同年7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宋a又在该店内介绍并容留卖淫女何a和嫖客李b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民警查获,被告人宋a亦被当场抓获。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a、陈a、何a、李b、肖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袁a、蔡a、姚a、陆a的证言,手机短信照片,现场照片,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协议书,被告人宋a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宋a为牟取非法利益,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宋a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确认。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a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2013)闵刑初字第19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