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龚某,女,汉族,高中文化,系足浴店经营者;被告人龚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高东镇园一路二楼开设经营的心怡足浴店内,容留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卖淫女徐某、李某分别与嫖客黄某生、王某、黄某驰、李某平、郭某、凌某(均已被行政处罚)以性交方式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被告人龚某亦被当场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徐某、李某、黄某生、王某、黄某驰、李某平、郭某、凌某、罗某玉和冯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季某明、周某友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协议,证人刘某加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的现场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相关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记录,被告人龚叔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龚某为他人实施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龚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能自觉履行罚金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张广朋建议对被告人龚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龚某的犯罪情节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宜宣告缓。判决如下:被告人龚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三千元(已缴纳)。(2014)浦刑初字第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