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焦女同桂某谈妥嫖资3,000元,介绍王某(另案处理)至恒丰路500号洲际大酒店2206房间与桂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焦女同陈男(另行处理)谈妥嫖资3,000元,介绍陈某(另案处理)至华山路250号希尔顿大酒店,同一外籍人士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陈某支付给焦女1,000元介绍费。被告人焦女同陈男谈妥嫖资3,000元,介绍陈某至韩女暂住处,与韩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韩女支付给焦女1,000元介绍费。
被告人韩女同张栋江(另行处理)谈妥嫖资3,000元,介绍蒋玲玲(另案处理)至浦东新区假日酒店2206房间与张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蒋某支付给韩女1,000元介绍费。被告人韩女两次同陈男谈妥嫖资3,000元,介绍陈男至某路某弄某号某1室,同焦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焦女共支付给韩女2,000元介绍费。律师
被告人焦女、韩女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焦女、韩女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桂某、王某、陈某、陈某、张某、蒋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公安局闸北分局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以及被告人焦女、韩女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和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被告人焦女、韩女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女、韩女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焦女、韩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对焦女、韩女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女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韩女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闸刑初字第6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