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经营浴场的潘某夫妻,为了非法获利,容留浴场的女服务员在包房内卖淫,购车容留卖淫罪,因犯罪情节较轻,主动缴纳罚金,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处缓刑。
潘某和钮某是夫妻关系,两人经营新场镇的一家浴场,经营过程中为了多谋取利益,容留浴场的女服务员和嫖客在浴场的包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
抓获后卖淫女李某、吴某和嫖客谢某、宋某都收到了行政处罚,被告人潘某被现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钮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以容留卖淫罪起诉被告人潘某、钮某,提交了以下证据:卖淫女李某、吴某的证人证言;嫖客谢某和宋某的证人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现场照片等有关证据。律师
被告人潘某、钮某为他人实施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构成容留卖淫行为。所谓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及其他处所。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
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潘某、钮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能自觉履行罚金刑,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宣告缓刑。判决被告人潘某和钮某均犯容留卖淫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二千元(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