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是金山区山阳镇上一家理发店的经营者,为了多获得一些不法利益,她和店内的女服务员苏女事前说好,允许苏女在理发店内从事色情活动,和苏某共享非法所得。
2013年某日上午十点,嫖客计男来电理发店“消费”,经过一番讨价还价,计男和卖淫女苏某谈好了嫖资为100元,苏某将计男带到理发店里间的隐蔽场所,实施卖淫活动。之后苏女收取了计某100元的嫖资,谎称只收到30元,按照双方事前约定的对半分成将其中的15元交给了黄某。
次日上午九点,嫖客吕某到理发店嫖娼,苏女将将带至理发店里间实施卖淫嫖娼行为,事后吕某给付了嫖资40元,黄某将其中20元分成给苏某女。律师
当日下午因有人举报,被告人黄某被抓获。公诉机关以为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提起公诉,提交了证人苏某、计某、吕某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由苏某、计某、吕某签字确认的案发地点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
黄某提出自己有一个未成年,年仅七岁的儿子由自己抚养,和自己共同生活,无其他人抚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为牟利,在其经营的理发店内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黄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