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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包括了男子。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引诱是用欺骗和诱惑的方法,金钱、财物、色相、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等为诱饵,诱使他人参加卖淫,典型的非物质利益是提供毒品。容留是为卖淫者提供卖淫场所。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将自己所有或者经营、使用的交通工具,尤其是出租汽车提供给他人作卖淫场所之用。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律师

组织卖淫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地方相同或相似,两者都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客观上都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都是主观出于故意,多具有营利之目的。两者的区别体现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强迫卖淫罪表现为暴力、胁迫、虐待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而组织卖淫罪则表现为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从事其中一项或者多项就可以构成,不实行数罪并罚。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引发严重后果的,共同犯罪的主犯,介绍不满14周岁的妇女卖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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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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