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及国家廉政建设的制度。“国有资产”指依法经由上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国有资产。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者,更进一步地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数额较大者,即构成本罪。律师
客观方面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指违反了国家对此类单位的有关管理、使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单位名义”是指由单位领导个人或者集体讨论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经手实施,将国有资产分给单位所有职工,如果是少数几个人私分,属于贪污行为。另外还必须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给个人数额较大者,才构成犯罪。
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