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行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职责的廉洁性和国家财产所有权。罚没财物,既包括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追缴、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以及对犯罪分子判处的罚金,没收财产,也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没收和收缴的财物和罚款。具体有以下三类:
(1)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追缴,没收的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及其犯罪工具等。
(2)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组织的行政罚款。律师
(3)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背有关行政法律秩序的公民、法人组织的罚款。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行为。私分罚没财物没有数额上的要求,但是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集体私分罚没财物,累汁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本罪主体是单位、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行政执法机关即海关、工商管理机关、税务机夫、卫生检查机关、商检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犯罪主体既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犯本罪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凡分得罚没财物的个人,无论是否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均应该退赔所分得的罚没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