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自已数额较大的境外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而隐瞒不报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休,即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存款的来源,不论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工作报酬、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还是违法犯罪所得;也不论是本人亲自存在境外,还是托人辗转存于境外,都是境外存款,均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依照国家规定应当申报,而隐瞒不报,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境外的存款”指国外的存款,也包括在台湾等地区的存款,既包括存款也包括金融衍生品,比如债权、股票等。根据1999年9月16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隐瞒境外存款折合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律师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的一般公民,没有特定的申报财产义务,也没有申报境外存款的义务。
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境外存款应当申报而故意隐瞒不报。
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