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客体是复杂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首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本罪也就必然地侵害了社会主义的财产关系,侵犯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这部分财产常常和走私、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相关。这部分财产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其家庭成员的合法收入,应该推定为非法来源。律师
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财产,是指行为人实际拥有的财产,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存款等。“不能说明”包括以下情况:第一,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第二,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第三,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司法机关调查并不属实的,第四,行为人所有的财产来源线索不明确导致司法机关无法查实的。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上是故意。
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其次,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拥有的财产或支出与合法收人之间巨大差额的来源及其合法性。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包括行为人虽然“说明”了,但司法机关查证不能证明其说明的合法来源的情况。差额部分的财产被推定为“非法所得”。本罪的行为状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对数额巨大的不合法财产的占有和支配。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在查处贪污、受贿、走私等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差额达到巨大标准的,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予以认定,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罚;差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但其差额部分仍属非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