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年5月至B年12月间,被告单位A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a为非法倒卖水路货物运单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与闵行区某管理所茅a、吴a(均已被判刑)等人勾结,多次以A公司名义账外暗中给予闵行区某管理所回扣和返还款,共计83万余元。
C年6月19日,王a经电话通知主动至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单位A公司、王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A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王a工作职责证明,相关的刑事判决书,证人茅a、吴a、张a、洪a、马a的证言,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关于A有限公司从水路运输服务收入中返利给闵行区某管理所及茅a个人的情况的鉴定意见,检察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律师
被告单位A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事业单位以财物,共计价值83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被告单位A有限公司及王a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被告单位A有限公司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十万元。王a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3)闵刑初字第7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