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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事业单位预算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犯私分国有资产罪

某局、某站均系国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某站受政府部门委托,承担对行政区域内的无线某号实施检测、查找干扰、检测设备、测定指标等职能,举办单位是原某委员会。

徐某担任某处处长、某办副主任兼某站站长,主要工作职责为负责某站全面工作;担任某局副局长兼某站站长,主要工作职责为主持管理某局日常工作,负责某站全面工作;兼任中共某局委员会代书记,主要工作职责为全面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兼任中共某局党组成员,主要工作职责为负责某站党政工作,分管精神文明建设,协管某局日常行政、财务、干部调配等相关工作。

徐某为解决某站职工集体福利问题,决定启用无资质、无场地、无设备、正处于歇业状态的某公司承接A工作,后其与该公司负责人、陈某商定,某公司所得收入除列支必要成本外,剩余钱款均应当以现金形式账外返还某站用于职工福利发放。徐某隐瞒某公司的真实情况,利用职权以某办的名义批准授予某公司某检测资质,同时授意某并通过相关人员讨论决定,委托某公司承接A工作,后又将某站办公场地、政府采购的技术设备、有关技术服务及启动资金提供给某公司使用。律师

公司受委托以某站名义开展A工作,直接向非国家拨款的单位或个人收取检测费;某站也以国家财政拨款和转移支付项目专款向某公司支付检测费用。某站对陈某作出规定,某公司的全年业务开支为12万元。A工作每年财政预算达数百万元。徐某代表某站与陈某变更约定,某公司须将某站拨款及公司自行收取的检测费,按50%的比例以现金形式返还某站。陈某另设某公司取代某公司承接A工作,有关约定保持不变。

某公司、某公司自行直接收取检测费及以某费等名义通过某站获取财政拨款合计3,860余万元。陈某按照事先约定,通过其专门成立的某公司、某服务社以及其他单位将上述款项予以套现或转账,某站则违反国家规定,由徐某决定,某站副站长某等人具体执行,将上述返还款隐匿于某站账外,再分别多次将其中13,228,073元以职工津贴、工资补差、奖金、过节费等名义陆续发放给某局及某站全体员工,徐某个人分得507,729.20元。

国有事业单位某站与陈某相勾结,违反国家规定,套取、截留国有资产,并以单位名义将其中1,300余万元集体私分给本单位职工,数额巨大,徐某作为该单位实施上述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

陈某为某站私分国有资产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且系共同犯罪;陈某在私分国有资产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徐某、陈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陈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2)徐刑初字第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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