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担任某运输科学研究所环境评价部主任期间,利用全面负责该部门经营管理、外协项目管理等职务便利,经与部门其他领导协商后,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签订虚假外协合同的手法套取上海船研所现金100余万元,以“现金工资”、“内审费”、“招投标奖励”等名义将其中610,196元在本部门予以私分,其中张某个人分得78,600元。
张某在接受上海船研所纪委谈话期间,主动交代了纪委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张某退赔个人所得赃款78,600元。
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相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上海船研所的任职通知、职务证明,证人证言,相关财务汇总表、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浦东新区检察院出具的案发经过,张某到案后的供述及户籍材料等证据。律师
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环境评价部,作为国有企业的内设部门,违反国家财政收支政策规定,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论处,张某系对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赃,且考虑其在单位犯罪中的作用、职责、个人所得等因素,可认为犯罪较轻,依法予以免除处罚。辩护人要求对张某免除处罚的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张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2011)浦刑初字第5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