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在担任农业投资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公司重大事项的职务便利,在该公司与上海金罗店开发有限公司开展苗木业务的过程中,经与农业投资总公司总经理唐G、农业投资总公司党委副书记孙W(均另案处理)等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采用增设交易环节、虚开发票冲高成本的方法,将农业投资总公司应得收益15,672,469.2元,分别截留至由公司员工个人出资设立的上海绿歆科贸有限公司和上海绿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并先后多次以发放“劳务费”和“分红”的名义,将上述款项集体私分给本公司职工。陈某从中分得2,265,324.2元。至今为止,陈某的家属帮助其退赔赃款1,220,000元,尚有1045324.2元未退赔。律师
陈某主动交代了纪委驻市委农办纪检组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
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陈某的职务证明;相关单位的营业执照、工商档案机读材料;涉案的供苗协议、虚开的发票、发放劳务费和分红的凭证等书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相关的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
农业投资总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且退赔了部分赃款,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陈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四万五千元。(2009)浦刑初字第7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