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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廉政建设制度。犯罪对象是财物、回扣、手续费。其所有权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其主要包括有价值或使用价值的商品、物品、有价证券、货币等。

在客观表现上表现为:

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如商业银行利用发放贷款的职务便利,向申请贷款的单位或个人索要好处费、回扣等。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索取、收受他人大量财物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l0万元以上的;律师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B、强行索取财物的;

C、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对于实施了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也不宜按犯罪论处。对于收受回扣和手续费在帐上记载的,也不宜以犯罪论处。

犯罪主体是国有单位。它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单位受贿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如果是单位成员假借单位名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但把财物占为己有的,则应按受贿罪处理。

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单位受贿罪中自然人罪名的确定依单位受贿罪罪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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