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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向其他性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行贿的,均不构成本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的行为。至于行贿人所要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客观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也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一般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律师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个人行贿数额不满l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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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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