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获悉建设工程公司与上海中虹(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土地转让补偿款纠纷,便向建设工程公司总经理张某表示,由其出面从中斡旋,但要给中虹公司总经理王某好处费。
张某表示,建设工程公司不能直接给王某好处费,但事成之后可以按中虹公司增加的土地补偿款的一定比例以奖励费的名义给张某,至于张某如何给王某,建设工程公司不管。
王某批准中虹公司在原先拟支付给建设工程公司367万余元的基础上,追加100万元,最终以467余元的土地补偿款总价与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关于场中路费用结算的协议书。建设工程公司收到中虹公司支付的467万余元的土地补偿款后,以奖励费的名义交给张某28.4万余元。
建设工程公司以奖励费的名义交给张某28.4万余元。张某于2005年5月中下旬将此款分3次全部转交给王某。
张某因涉嫌行贿被检察机关调查后,主动交待了其介绍贿赂的行为。支持上述指控的证据有:证人张某、吴某、王某的证言,关于建设工程公司与中虹公司存在土地转让补偿款纠纷及解决情况的相关资料、建设工程公司通过张某给予王某好处费28.4万余元的相关财务凭证等书证。律师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张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了介绍贿赂行为,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提请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对张某定罪判处。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张某没有对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辩称,张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张某没有为行贿单位和本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犯罪情节较轻,请求对张某免予刑事处罚。
张某因涉嫌行贿被检察机关调查后,主动交待了其介绍贿赂的行为。有证人张某、吴某、王某的证言,关于建设工程公司与中虹公司存在土地转让补偿款纠纷及解决情况的相关资料、建设工程公司通过张某给予王某好处费28.4万余元的相关财务凭证等书证等证据。
张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张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可以免除处罚。张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张某犯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2007)虹刑初字第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