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燕H担任被告单位杨浦区市东医院骨科副主任医师、骨科主任,其主要职责为全面负责骨科的日常工作,遵守并履行杨浦区市东医院制定的“科主任职责”所规定的各项工作,并在医院设备招标过程中,作为临床使用的骨科行政主任参与招标工作。
至案发,燕H在担任被告单位杨浦区市东医院骨科行政主任期间,在对外提供骨科门诊、骨科病房的医疗服务过程中,通过使用上海玛派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上海玛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上海玛巴奥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上海立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冠坤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冠真(冠鑫、冠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象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普威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施密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雍发贸易商行(上海祥瑞贸易商行、上海运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怡冰医疗器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供应单位提供的骨科医疗器械。
先后多次收受上述单位的负责人吕永胜、张小年、袁黎萍、吕冬、周黎艳、沙牡丹、孙开国等的医疗器械回扣共计36万余元。
杨浦区检察院反贪局在杨浦区市东医院纪委的配合下对燕H就相关经济问题展开调查,燕H在接受调查时,如实交代了该院反贪局尚未掌握的、其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业务单位负责人销售回扣的事实。该款先后由骨科医生张锡爱及燕H保管,用于医患纠纷的赔偿等。律师
案发后,燕H已退出赃款32万余元。公诉机关确认被告单位杨浦区市东医院骨科、燕H的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建议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燕H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适用缓刑。
燕H的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亦无异议,同时提出燕H从未向供应商索要回扣;收取的回扣主要用于医患纠纷;医院出具的公函也肯定了燕在医院的表现;燕有自首情节,建议对燕H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单位杨浦区市东医院骨科在与医疗器械公司进行业务往来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燕H系骨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受贿罪,对被告单位杨浦区市东医院骨科、燕H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单位杨浦区市东医院骨科、燕H有自首情节,且能自愿认罪,并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预交了罚金,故对被告单位杨浦区市东医院骨科、燕H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燕H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适用缓刑的建议。
维护国家廉政制度建设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单位杨浦区市东医院骨科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八万元;燕H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10)杨刑初字第6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