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系国有企业)国际货运部(国际货运部变更为物流中心)在办理波音飞机部件的运输业务中,经时任上述部门负责人何G(另案处理,已判刑)与业务单位的谈K、沈J商量后,由上述部门的项目主管施Y具体操作,收取谈K、沈J给予的部门运费回扣,共计100万余元,放入部门小金库,作为部门人员发放奖金、报销等用途。
施Y在担任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物流中心等部门的波音项目主管期间,利用负责波音飞机部件运输业务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业务单位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沈J给予的6万元,为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开展波音飞机部件运输业务谋取利益。
案发后,施Y退缴了6万元。证人何G、谈K、沈J、等的证言、中航技上海有限公司和中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工商资料、关于物流业务整合的情况说明、职务证明、履历表、劳动合同、波音运费支出明细表、委托管理协议、银行凭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收入、支出情况表、结算情况表、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律师
施Y作为国有企业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国际货运部、物流中心等部门飞机部件运输业务项目主管,经部门负责人决定,由其具体操作,部门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100万余元;还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施Y主动交代受贿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且退缴了受贿款6万元,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及对适用缓刑的要求,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为打击受贿等腐败行为,维护国有企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严肃国家法制,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施Y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退缴的受贿款六万元予以没收。(2011)静刑初字第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