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犯罪事实,於某在担任上海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负责保管单位小金库的职务便利,用小金库公款为自己购买价值5409元的铂金项链1根,后以送客户的名义予以隐瞒、侵吞。
於某又利用担任上海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假借与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联谊的名义,将个人消费款2万元从公司财务报销并占为己有。
挪用公款犯罪事实,於某在担任上海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负责保管单位小金库的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小金库公款1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进行营利活动。
於某接到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有上海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上海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某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某公司的工商资料,上海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关于贺某等同志聘任的通知、关于贺某等同志任职的通知、关于於某同志任职的通知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上海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某园区注册企业财政奖励明细表、相关财务凭证及支票存根、银行转账凭证,外部资金收入、银行收支清册、关于某经济园区的税收奖励使用报告、礼金清查情况报告等,中国银联跨行交易信息、某商厦某店销货单,上海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付款凭单及记账凭证,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和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分别开具的总金额2万元的发票,光大证券开户申请表、股票交易账户明细清单、上海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内部收据等证据。律师
於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共计25000余元,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於某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亦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於某的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二罪并罚。
於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於某已全额退赃,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确保公共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於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2013)奉刑初字第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