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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物业公司员工截留收入不入账犯贪污罪

钱某在担任新桃源物业公司泰晤士小镇物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在负责泰晤士小镇婚纱摄影收费、记账和提成的工作中,与该公司原总经理李某、原办公室主任徐某、原副总经理孟某(均已判刑)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截留公司收取的婚纱摄影提成费共计133,600元并予以私分,钱某个人实得38,000元。

具体如下:钱某与李某、徐某、孟某私分提成费34,000元,其中,钱某个人实得10,000元。钱某与李某、徐某、孟某私分提成费28,100元,其中,钱某个人实得8,000元。钱某与李某、徐某、孟某私分提成费30,000元,其中,钱某个人实得10,000元。钱某与李某、徐某、孟某私分提成费41,500元,其中,钱某个人实得10,000元。

钱某主动至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钱某已退出了个人所得贪污款38,000元。有证人李某、孟某、徐某等人的证言,婚纱摄影收费记账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新桃源物业公司的工商材料,证明及劳动协议书,户籍资料和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钱某在担任上海新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晤士小镇物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期间,与该公司原总经理李某等人共同利用职务便利,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将公司资金共计10余万元予以私分侵吞,其中,钱某个人实得3.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钱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钱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出个人实得的贪污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钱某贪污实得数额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酌情考虑。

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钱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在案贪污款三万八千元,发还上海新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松刑初字第1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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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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