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担任奉贤区中心医院体检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为奉贤区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的残疾人员体检过程中,采用多报少付的方法向奉贤区中心医院申报了15%的助检劳务费共计15万余元后,实际支付给区残联10%的劳务费,将差额部分共计5万余元予以侵吞。
李某为掩盖犯罪事实,向奉贤区中心医院退缴了所得赃款;同年2月19日,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甲、张乙、金甲、王某、沈某、姚某、陈某、刘某、周某、金某乙的证言,奉贤区中心医院出具的工作人员登记表、工作经历、聘任决定、岗位职责、记账凭证、支出凭证等材料,建设银行客户交易明细单,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李某在担任奉贤区中心医院体检科主任期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返还残疾人员助检劳务费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产共计5万余元,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李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前,李某已退清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法采纳控辩双方提出对李某减轻处罚及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维护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2014)奉刑初字第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