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丁某利用其担任徐汇区某办公室主任,负责分管徐汇区某局下属徐汇区某公司的职务便利,以徐汇区某局相关会务为名,要求徐汇区某公司为其套取现金,共计侵吞公款81,800元。
丁某主动至检察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丁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丁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干部履历表、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情况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档案机读材料、财务凭证、账户历史明细及案发经过,证人吴某、沈某、谢某、潘某、沈某、冯某、陈某、方某、安某及冯某的证言等证据。
丁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侵吞单位公款共计81,8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处罚。丁某系自首,且到案后退赔全部赃款,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丁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2014)徐刑初字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