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朱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王寅翼、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徐某、朱某分别系上海科植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植公司”)内设浦东养护组组长、副组长,负责养护组日常工作及对养护人员招聘、管理、考勤和薪酬发放等工作。2011年11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朱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经合谋通过虚构养护工名单、克扣养护工养护费的手法,侵吞公款共计75,985.72元。具体如下:
被告人徐某、朱某于2011年11月至2014年1月期间,将之前已经离职的“陆跃生、吴辉、刘稻扣、李群华、钱丙、陈春英”等人作为在职养护工上报公司人事部门、财务部门作为计发工资依据,随后徐某、朱某利用每月代领代发工资的职务便利将领取的上述部分工资予以侵吞。
被告人徐某、朱某于2011年11月至2014年1月期间,向养护工隐瞒科植公司每月发放共计1万元养护费的情况,每月向公司制作1万元的虚假发放清单,实际发放部分,截流剩余养护费予以侵吞。
被告人徐某、朱某将通过上述手法获得的公款费用部分用于支付私下聘请的工地打扫工人周某工资及日常工地开销后,实际侵吞公款共计75,985.72元,所得由两人平分。被告人徐某、朱某于2014年3月3日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后两人各退赔了5万元。律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钱甲、戴某、李甲、荀某、钱乙、李乙、樊某、潘某、张某、周某、钱丙的证词,科植公司的相关工商注册资料、徐某、朱某职务证明,科植公司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相关付款凭证、领取工资职工名单,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科植公司收据,检察机关的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徐某、朱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应予认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徐某系初犯、自首,退赔了全部赃款,要求对被告人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徐某、朱某身为国有公司中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结伙采用虚构劳务工工资、克扣劳务工费用的手段侵吞国有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徐某、朱某应予刑事处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朱某系初犯,在检察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上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均可减轻处罚,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两名被告人分别退赔全部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徐某、朱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均可适用缓刑,辩护人要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朱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