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乙在上海招商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国际,系国有公司)担任业务员,主要负责为客户提供订购机票服务及结算费用等。
张乙利用为月结客户上科技公司(订购机票和费用结算的职务便利,将其与科技公司确认的机票报价和招商国际实际出票价格所形成的差额,通过以其他散客冒充科技公司名义订购机票并支付其现金的方式,予以部分核销套现,侵吞原本属于招商国际的机票销售利润共计52,893元。
张乙向招商国际退赔全部赃款。张乙接检察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张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档案机读材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及相关书证材料;招商国际出具的职务证明、应聘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员工信息登记表、转正申请、转正审批表和劳动合同、商旅部业务操作岗位说明书等;证人夏某、虞某、刘某的证言;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科技公司向招商国际购买的机票清单、张乙经手代理销售的科技公司机票差价明细表、非科技公司的机票清单等;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及POS签购单、收据(代收款凭单)、记账凭证等证据。
张乙系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以刑事处罚。张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鉴于张乙能当庭认罪且已退赔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张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4)黄浦刑初字第3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