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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的合同制人员能否构成贪污罪主体

柳J被松江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聘为合同制工作人员,在松江区房屋调查成果管理中心(事业单位,简称“成果中心”)工作,主要工作职责为向业务单位收取有关费用、现金的保管和解缴、与财务对账及行政事业收费通用收据的管理。

柳J在成果中心工作期间,利用负责领购、保管、开具成果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据,收取并保管下载复制相关地籍图、勘丈资料等费用、现金的保管与解缴的职务便利,在为松江区土地储备中心等30余家单位开具收据时,采用开具阴阳收据、用其他单位现金收费的收据记账联冲抵支票收费的收据记账联入账及现金收费的收据记账联不入账等手段,套取、侵吞公款888,320元。柳J自行退还成果中心133,750元。律师

柳J主动向监察部门投案,后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了754,570元。

柳J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言,成果中心出具的证明、工作流程及职责、财务岗位责任制度,财务凭证及进账单、收据,扣押清单,户籍资料和案发经过等证据。

柳J在松江区房屋调查成果管理中心工作期间,利用收费、保管及解缴费用、票据的领购和保管的职务便利,侵吞公款888,32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柳J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柳J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柳J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在案七十五万四千五百七十元,发还松江区房屋调查成果管理中心。(2014)松刑初字第1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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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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