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为便于业务交往,上海松江商城设置了1张“折扣折让卡”,用该卡在上海松江商城购物消费时每次只需支付1元,实际消费金额与商品零售价格之间的差额由上海松江商城承担。杜某利用职务便利,使用该卡为自己及亲友购买各类商品,消费金额与商品零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共计71,501元。
有关部门找杜某谈话时,杜某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杜某退缴了全部赃款。律师
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苏某、丁某、费某、施某、马某、顾某、韩某、陈某、赵某等人的证言,上海松江商城提供的商品销售明细、财务凭证、结算通知单和上海TM服装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以及涉案物品照片,任职证明,案发经过等证据。
杜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杜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杜某认罪态度较好及已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杜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案贪污款,发还上海松江商城。(2014)松刑初字第9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