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于2007年至今,在上海Z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担任机票销售业务员,负责为客户订购机票、提供配套服务等。
姜某利用为上海东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军利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金桥旅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北京凯撒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客户代理订购机票的职务便利,通过以其他散客冒充上述客户名义订购机票并支付其现金的形式,将其与上述客户的机票确认报价和上海招商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机票实际较低出票价所形成的价格差额予以冲销套现,侵吞原本属于上海招商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机票销售利润共计49271元。
侦查机关根据相关线索,至徐家汇路(上海Z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办公地)传唤姜某接受调查。姜某当天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之后退赔了全部贪污钱款。律师
有证人应某、张甲、王某、周某、朱某的证言,机票销售清单、机票购买清单、机票差价清单、姜某将机票差价以散客票冲账的情况说明和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书证,退赃相关的银联商务签购单、收据,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姜某的职务证明、信息登记表和劳动合同,国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书证材料,案发经过工作记录,姜某的供述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应予认定。
姜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定性均无异议。姜某当庭认罪并表示悔过,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姜某系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予以刑事处罚。姜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姜某当庭认罪,并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姜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等,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姜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4)黄浦刑初字第5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