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在担任上海纺织机械总厂党委书记、副厂长期间,利用其参与企业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其本人不符合“车改”条件的情况下,以领取“车改补贴”的名义,侵吞公款6万元。在上级主管单位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正式进行公务车车改时,吴某担心贪污事实被查处,暗自抵扣“车改补贴”5万元。吴某接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电话通知后,前往该局交代了本案事实,并退缴其余赃款1万元。律师
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曹某、李某、赵某、叶某、徐某等人证言;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纺织机械总厂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干部任免审批表;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职务证明、情况说明、公务车车改个人填报表及相关银行凭证;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案发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
吴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吴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有退赃表现,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吴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赃款一万元发还被害单位。(2014)长刑初字第5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