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泗泾镇人民政府下属企业上海泗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为开发“会波苑”二期工程项目征用赵非泾村土地,双方商定泗泾房产公司支付赵非泾村土地费用计125万元,后双方又约定泗泾房产公司采用以每平方米1,800元的优惠价格向赵非泾村出售694平方米商品房的方式追加土地补偿。
R伙同该村党支部书记W(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与泗泾房产公司再次约定,以个人名义使用本应由赵非泾村使用的优惠房份额,分别向泗泾房产公司购买商铺1套,其余优惠购房部分以每平方米611元的价格由泗泾房产公司折抵钱款补偿赵非泾村。
后R以妻子的名义、以朋友F的名义各从泗泾房产公司购买1套面积为156.56平方米的商铺,致使泗泾房产公司少支付赵非泾村土地补偿款共计19.13万余元,其中R个人侵吞优惠部分95,658.16元。R主动至办案单位,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R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慎某、严某的证言,关于赵非土地补偿费的说明,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发票和记帐凭证,职务任免通知和任职证明,工商材料,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户籍资料和案发经过等证据。
R伙同他人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的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数额为19.13万余元,个人实得95,658.16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R具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R能自愿认罪及已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R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案贪污款九万五千六百五十八元一角六分,发还松江区泗泾镇赵非泾村。使用贪污款购买房屋之增值部分计四十四万三千零四十元八角四分,发还松江区泗泾镇赵非泾村。(2013)松刑初字第13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