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沈洁律师解读】
本罪侵犯的客体:侵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根据《刑法》第91条的规定,公共财产,即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除了侵犯上述公共财物外,根据《刑法》第394条的规定,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也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对象。律师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必须事实上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并且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沈洁律师提醒:贪污金额的多少是有罪与无罪关键,根据《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构成贪污罪的数额起点原则上为5000元。如果贪污数额虽然没有达到5000元,但是情节严重的,比如说多次贪污屡教不改、贪污救灾、救济、扶贫款或者贪污公共财物用于非法活动的等,也应该以贪污罪论处。如果贪污的公共财物数额不满5000元,并且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