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受贿罪,H在物业管理公司工程设备部任职期间,在具体负责发包维修、施工工程及工程款支付结算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贪污公款共计258,261元。具体如下:H虚构支付泰晤士小镇桥梁维修工程款的名义贪污公款67,480元。H假借支付兰桥公寓B区停车位改造工程款的名义贪污公款98,000元。H假借支付玉龙苑小区停车位改造工程款的名义贪污公款54,926元。H假借支付兰桥公寓B区排水工程款的名义,从公司申领98,600元,将其中60,745元支付给张丙外,剩余公款37,855元据为己有。
H在物业公司工程设备部任职期间,在具体负责发包、管理维修、施工工程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14万余元。具体如下:H在发包、管理兰桥公寓A、B区停车位改造工程过程中,收受个体建筑老板张甲送的介绍费共计12万余元。H在发包、管理江诚小区门面房防渗漏等工程过程中,收受上海鸿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责人沈乙送的介绍费20,000元。H接电话后主动至方松街道办事处,如实供述了受贿犯罪事实。律师
H是否以支付泰晤士小镇桥梁维修工程款和兰桥公寓B区、玉龙苑停车位改造工程款的名义侵吞公款的问题:经查,(1)泰晤士小镇桥梁维修工程款、兰桥公寓B区停车位改造工程款和玉龙苑停车位改造工程款或由上海松江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承接工程的施工单位,或由物业公司经业委会同意后从应属业主的维修资金收入中支出,但H假借支付泰晤士小镇桥梁维修工程款67,480元、兰桥B区停车位改造工程款98,000元和玉龙苑停车位改造工程款54,926元的名义从物业公司领取支票后,通过第三方套取现金,而套取的现金也没有支付给工程施工方,从而使物业公司失去了对上述钱款的控制。如若归还套取的钱款,H亦应当归还给公司,以便公司财务人员及时做账。现有的证据足以证实H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侵吞公款,故H的辩解和辩护人所提证据不足的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
H在物业管理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侵吞公款2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又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计14万余元,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H犯二罪,应数罪并罚。H受贿犯罪具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辩护人所提H系初犯、无前科劣迹的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H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2014)松刑初字第47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