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贪污罪,静安区江宁路街道联宝里居民区纳入静安区103号街坊旧区改造工程,动迁人为静安区土地管理中心(系事业法人),区人民政府同时成立静安区103号街坊旧区改造工作指挥部。
在旧区改造工程中,江宁路街道办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若干工作组,其中李某受委派担任特殊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组成员,参与动迁居民申请“特殊对象”(指低保、残疾人、大重病、省部级劳模等)补贴的审核、认定工作。
李某及其家人当时居住的静安区康定路某号三楼房屋亦在103号街坊旧区改造动迁范围内。为在动迁中获取更多收益,李某虚构其家人陈F、钱E及其本人患某疾病的事实,并提供了三分虚假的病历材料,用以申请“特殊对象”补贴。
李某又利用自己在特殊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组任职的职务便利,审核通过上述申请,继而于同年4月骗领了由静安区土地管理中心发放的共计9万元的补贴款。
李某在接受中国共产党静安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人员调查期间,承认了上述贪污事实;其到案后,对贪污的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并退缴了全部赃款。
李某对上述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李某在未受到强制措施前,主动交代了应认定自首;李某虽然用虚假的病例,获取了陈F、钱E的特殊对象补贴,但陈F获得过省部级先进、钱E患有某疾病,该二人实际是符合特殊对象认定标准的,不应认定为贪污,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为此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特殊对象补贴审核表及时任特殊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组负责人徐某、许某的证言。
针对辩护人的意见,公诉人提出,办案机关通过调查,掌握了李某贪污的事实,然后将其带回办案机关接受调查,李某并非主动到案,故不能认定为自首;虽然陈F的省部级先进称号、钱E所患某疾病,随着动迁工作的发展,特殊对象认定标准放宽,该二人符合特殊对象认定标准,但系李某贪污既遂后,特殊对象认定标准放宽,故应认定为贪污。
李某及其家人当时居住的静安区康定路某号三楼房屋亦在103号街坊旧区改造动迁范围内。为在动迁中获取更多收益,李某虚构其家人陈F、钱E及其本人患某疾病的事实,并提供了三份虚假的病历材料,用以申请“特殊对象”补贴。李某又利用自己在特殊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组任职的职务便利,审核通过上述申请,继而获得了由静安区土地管理中心发放的共计9万元的补贴款。律师
陈F被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予“国庆60周年阅兵保障服务先进个人”称号、钱E分别患2型糖尿病、老年瓣膜性心脏病、高血压3级等疾病住院治疗。
特殊对象认定标准放宽,即对获得省部级先进个人称号的,可参照省部级劳模、患某疾病(高血压3级等),可参照大、重病范围,从而认定为“特殊对象”。
其中,证人时任特殊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组负责人徐某、许某的证言证实,省部级先进等同于省部级劳模,在一开始审核小组成员就明确知道的,因为这一点在旧改办、区房地局的会议上也确定的;疾病是在审核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放开的,如高血压3级可以被认为符合大病补助标准而予以审核通过,而且,如果前期已动迁的居民再来申请,或者最初申请被驳回,一样可以补充申请或者重新申请,这样操作才算对动迁居民公平公正。
审核小组对省部级先进个人、患某疾病(高血压3级等),认定为“特殊对象”。李某、陈F、钱E的静安区103号街坊特殊对象补贴审核表证实,李某、陈F、钱E申请特殊对象补贴,该申请被审核通过。陈F户的103基地特殊对象补贴发放表证实,该户被动迁指挥部核准同意发放李某、陈F、钱E共计9万元特殊对象补贴,李某、陈F、钱E领取了该款项。
李某身为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为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
中国共产党静安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调查,掌握了李某贪污的事实,然后将其带回接受调查,李某并非主动到案,不符合自首的规定,故辩护人提出李某系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
李某以虚假的材料申请特殊对象补贴,该申请被审核通过,领取该款项,审核小组已对省部级先进个人、患某疾病(高血压3级等),认定为“特殊对象”,该户中陈F、钱E亦符合“特殊对象”,故李某虽然以虚假的材料申请,但在领取该款项前,陈F、钱E已符合“特殊对象”补贴条件,从而获取的陈F、钱E特殊对象补贴共计6万元,不应认定为贪污,辩护人的相关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予以采纳。
李某能如实供述罪行,退缴了全部赃款,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应意见,可予采纳。
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严肃国家法制,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退缴的赃款,发还静安区土地管理中心。(2014)静刑初字第4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