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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农副产品发票贪污公款四万判缓两年

青浦区重固镇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上海重固新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由上海青浦香花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青浦重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担任名义股东,新镇公司主要承担重固地区土地开发前期工作及市政建设等职责。

重固镇人民政府同时决定任命吴某担任新镇公司总经理,负责新镇公司全面工作并分管财务工作。吴某多次利用其担任新镇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侵吞新镇公司财产共计42,000余元。律师

分述如下:吴某通过虚开农副产品发票入新镇公司账报销的方法,套取现金用于每年年终新镇公司业务招待。期间,吴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截留侵吞公款1万元。吴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个人在上海虹桥友谊商城消费费用入新镇公司账报销,侵吞公款3,100余元。吴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农副产品发票入新镇公司账报销的方法,套取并侵吞公款28,900元。

吴某接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吴某向被害单位作了全额退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陆某、张某、孙某、吴某、杨某的证言笔录,青浦区重固镇人民政府情况说明、文件、个人简历、新镇公司各部门岗位职责,档案机读材料,记账凭证,发票,上海虹桥友谊商城有限公司发票及交易明细,银行卡查询信息,上海申洲大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收据,案发经过,的户籍资料等证据。

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且分管公司财务工作的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42,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吴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吴某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系自首、已全额退出赃款等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吴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4)青刑初字第1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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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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