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Y在担任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国药控股分销中心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期间,利用其分管分销中心年度经营预算、因公费用的职务便利,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将时任分销中心总经理徐Z(另案处理)通过多次违规套现的分销中心公款总计230万元占为己有。
施Y经办案机关传唤后到案,到案之初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经教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施Y退赔了全部犯罪所得,其中130万元直接退给其所在单位,100万元退缴至司法机关。律师
施Y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施Y的职务证明及相关单位的企业信息、章程、公司内部文件,同案关系人徐益众的供述,证人陶某、何某、邢某、陈甲、潘某、楼某、高某、左某、陈乙、张某等的证言,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书、银行对账单,反贪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施Y的户籍资料等证据。
施Y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23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施Y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施Y在案发后退赔了全部犯罪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施Y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4)浦刑初字第36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