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任公安局普陀分局石泉路派出所警员。凌晨,石泉路派出所依法对武宁路900弄一棋牌室内的赌博活动进行取缔行动,邵某作为石泉路派出所警员参与了该次行动,并暂扣了涉赌人员的随身物品。
随后,邵某驾驶装有暂扣涉赌人员随身物品丰田车将部分人员送回派出所,又独自驾驶该车返回现场,在未接到其余参与行动人员的情况下独自驾驶该车返回派出所途中,利用职务便利,从该车后备箱内将窃取的暂扣物品中的FRANCKMULLER法兰克穆勒表1块(经价格认证中心复核,价格为200000元)、Vertu“签名”(SignatureS)手机1部(经价格认证中心复核,价格为93100元)、iphone516G黑色手机1部(经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3364元),交给其女友朱W带回家中。后朱W将上述物品存放于民生银行私人保险柜内。
当日下午,邵某在所在单位石泉路派出所领导就暂扣物品丢失情况展开调查、询问下主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邵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公共财物合计价值34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的刑事责任,鉴于邵某有自首情节,还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对法兰克穆勒表及Vertu“签名”手机的价格有异议,认为手表持有人无法说明涉案手表的来源及钟表鉴定证书证实涉案手表有缺陷,认定涉案手表系原厂真品依据不足;鉴定机构对Vertu“签名”手机修复后的各项功能没有进行确认,5mm的划痕及延长两个月的使用期限没有在价格鉴定中予以体现。
证人朱W的证言证实邵某在回派出所途中,让其将一包东西带回家,其回家后发现是1块FRANCKMULLER手表和Vertu手机、iphone5手机各1部。当日中午,其将上述物品存放于威海路的民生银行个人保险箱内。当晚,其收到邵某的短信,得知上述物品是“派出所‘冲场子’时暂扣的东西”。次日上午,其与邵某在派出所人员的陪同下至民生银行将上述物品取出并上交。律师
证人姚A的证言证实因涉赌被民警暂扣的随身物品中的黑色iphone5手机不见了。证人施B的证言证实因涉赌被民警暂扣的FRANCKMULLER手表1块和Vertu手机1部不见了。证人李C的证言证实其带领邵某等人至武宁路900弄一棋牌室查处赌博活动,暂扣了涉赌人员的随身物品并放进丰田车的后备箱中,让邵某驾驶丰田车将车内的警员送回派出所。在处理涉赌人员过程中,被暂扣的手表、手机不见了。其曾询问过邵某,邵某否认看见过手机和手表。
证人蔡国安的证言证实与邵某等人至武宁路900弄查处赌场,并对涉赌人员的随身物品进行了暂扣,暂扣物品放进丰田车的后备箱内。后邵某独自驾驶丰田车回到派出所。在对暂扣物品进行清点核对中,施A提出手表和手机不见了。
证人刘D、王E的证言证实所里遂展开调查工作。后邵某承认了窃取暂扣物品1块手表和2部手机的事实。次日上午,在所里同志的陪同下,邵某和朱W至威海路民生银行从保险箱内取回了丢失的2部手机和1块手表。
证人范F的证言证实所长告诉其丢失的物品是邵某拿的。次日8时30分许,其与顾卫陪同邵某、朱W至威海路民生银行,从朱W的个人保险箱内取到了1块FRANCKMULLER手表和Vertu手机、iphone5手机各1部。
经邵某及其辩护人申请,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法兰克穆勒三针日历自动钻圈钻面表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编号:沪普价鉴2012-620]、关于关于Vertu“签名”(SignatureS)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的重新价格鉴定结论书予以复核。钟表行业协会出具的钟表鉴定证书证实送交评估的手表的FRANCKMULLER品牌真实,但改动过,估价20万元。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复核裁定结论书证实经复核,FRANCKMULLER法兰克穆勒表1块的鉴定价格为20万元;维持价格鉴定结论书对Vertu“签名”(SignatureS)手机的鉴定价格为93100元。
经辩护人申请,鉴定人出庭所作的陈述证实其根据加工工艺、机芯、打磨、抛光程度等情况确认被鉴定手表的机芯是原厂原配,FRANCKMULLER品牌是真实的,虽有改动,不影响品牌的真实性。
经辩护人申请,鉴定人出庭所作的陈述证实被鉴定的Vertu“签名”手机的价格含有品牌价值,其根据维图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及相关证明,结合实物勘验、市场调查等对被鉴定手机采用成本法进行价格鉴定。
第一次对Vertu“签名”手机进行价格鉴定时,根据手机的已使用年限结合手机的综合情况包括5mm的划痕等,对综合成新率作了保守的认定是80%。第二次进行价格鉴定时,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显示被鉴定的Vertu“签名”手机的已使用年限较第一次延长两个月,但结合手机的使用程度、保养程度等综合情况来看,对Vertu“签名”手机的价格几乎没有影响。其委托专家对法兰克穆勒手表的真伪、品质进行了评估,结论为原装正品,参考价格为25万元。
经辩护人申请,鉴定人出庭所作的陈述证实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鉴定的手表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在鉴定方法及过程中有所欠缺是只采用了市场调查的鉴定方法,只听取了一位专家的意见。价格认证中心采用了专家咨询的鉴定方法,在钟表行业协会出具的钟表鉴定证书的基础上,又委托了价格鉴定专家网的三位钟表鉴定专家根据实物对被鉴定手表提出专家意见,五位手表鉴定专家均没有认定被鉴定的FRANCKMULLER表是假表,在对专家的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后得出复核裁定结论。
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对Vertu“签名”手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在鉴定方法及程序上均没有问题,故对该鉴定结论予以维持。根据被鉴定的Vertu“签名”手机的已使用年限确定的综合成新率是92%,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综合成新率是80%,通过对被鉴定手机实物勘验,考虑手机的瑕疵、成新状况,虽然被鉴定手机的使用年限延长两个月,最后综合成新率仍按照80%来认定并无不妥。
邵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共财物共计2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处罚。经查,在现有条件下,涉案的法兰克穆勒手表经五位国内专家鉴定,对法兰克穆勒品牌的真实性均没有提出异议,鉴定人对鉴定结论即被鉴定表的FRANCKMULLER品牌是真实,虽有改动,不影响品牌真实性当庭作了说明,价格认证中心据此作出了复核裁定结论书证实法兰克穆勒表的价格为200000元,辩护人对法兰克穆勒表的真伪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来印证。
Vertu“签名”手机的品牌及功能在经纬图通信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检测后,先后经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均为93100元,鉴定人当庭所作的陈述也证实在对Vertu“签名”手机的价格认定中根据维图公司提供的检测鉴定报告及相关证据,Vertu“签名”手机蓝屏下方有一长约5mm的细小划痕及延长两个月的使用年限在认定该手机的综合成新率中已有考虑,且辩护人对Vertu“签名”手机的价格提出的异议,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来印证,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无证据佐证,不予采纳。
鉴于邵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邵某有自首情节,赃物已被全部追缴,建议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邵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3)普刑初字第44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