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担任J区行政服务中心法制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办理、注销入驻人员饭卡的职务便利,在有关入驻人员调离后,私自截留调离人员饭卡,违规不办理注销手续,单独或伙同项某将饭卡内钱款在定点部门购买手机充值卡的方法,陆续套取卡内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共计54,639元,项某涉案金额为42,883元。
2012年5月至2013年11月,项某在担任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生活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期间,利用为机关工作人员办理饭卡的职务便利,私自截留调离人员饭卡,通过将饭卡内钱款在定点部门购买手机充值卡、生活用品等方法,套取饭卡内钱款共计15,893元。同时,项某还利用负责出售、申领食堂就餐券的职务便利,私自截留就餐券销售款共计22,500元,用于个人消费。
2014年5月8日及同月14日,张某、项某先后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二到案后各自退缴全部涉案赃款。律师
张某、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二的辨认笔录,证人田某春、高某峰、吕某红的证言,J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J区行政服务中心调整机构设置的批复及对J区机管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的批复,张某干部履历表,J区行政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上海金山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外派员工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续签书,J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的午餐信息表、一卡通(饭卡)交易记录、记账凭证、现金缴款单、收款单,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提供的数据光盘,张某提供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J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及案发经过等证据。
张某、项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共同侵吞国有财物归个人所有,其中,张某涉案金额共计54,639元,项某涉案金额共计81,276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
在张某与项某共同犯罪中,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项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项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项某退缴全部赃款,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决定对张某、项某均予以减轻处罚。项某有悔罪表现,结合其犯罪情节及相关社区单位意见,可以适用缓刑。
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项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14)金刑初字第100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