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系宝山区某村村委会村建管员。杨某借调至宝山区某镇动迁办公室(动迁办)工作,具体负责动迁评估、与动迁户谈判、审核动迁漏项补偿申请、制作漏项补偿发放清单等工作。
杨某在其家庭已完成动拆迁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采用以其妻子高某名义虚报漏项补偿申请,其制作漏项补偿发放清单的方式,骗取镇政府动迁漏项补偿款56,000元。
杨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定地点,供述犯罪事实。律师
杨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黄某、蒋某、高某的证言,中共宝山区某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杨某的基本情况及工作职责、工作补贴、加班补贴明细、宝山区某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杨某借调工作的证明,中共宝山区某镇纪律检查委员会提供的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单、采用基准价格修正法评估房屋结果汇总表、附属设施估价分户报告、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充协议、某家园东块动迁房结算单、某镇工业园区建设工程私房动迁漏项补偿发放清单,宝山区某镇纪律检查委员会提供的大黄馨苑动迁房结算单等证据。
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杨某系自首,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杨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4)宝刑初字第1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