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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设地接费侵吞国有展览公司资产犯贪污罪

某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系国有公司。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陆某经上海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派遣至原某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任业务一部高级客户经理。期间,陆某在经办S医疗器械公司杭州会展业务过程中,利用经办旅游会展业务的职务便利,采用虚设会议用品费的手法,通过上海帝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套取公款6000元予以侵吞。

2011年7月起至案发,陆某与某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业务三部高级客户经理。期间,陆某利用经办旅游会展业务的职务便利,采用虚设、虚增成本等手法,侵吞公款共计68000余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11年11月,陆某在经办S医疗器械公司九寨沟会展业务过程中,采用虚增地接费的手法,通过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套取公款7000元予以侵吞。律师

2011年11月,陆某在经办S医疗器械公司纽约会展业务过程中,采用虚设签证费的手法,通过上海航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套取公款11188元予以侵吞。

2011年12月,陆某在经办S医疗器械公司青岛会展业务过程中,采用虚设礼品费的手法,通过上海漪优商务服务中心,套取公款748元予以侵吞。

2012年2月,陆某在经办S医疗器械公司三亚会展业务过程中,采用虚设会议用品费的手法,通过上海漪优商务服务中心,套取公款5000元予以侵吞。

2012年5月,陆某在经办施乐辉医用产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西安会展业务过程中,采用虚增地接费的手法,通过中国旅行社总社西北有限公司,套取公款7582.90元予以侵吞。

6、2012年6月,陆某在经办S医疗器械公司包头会展业务过程中,采用虚增地接费的手法,通过包头世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套取公款10200元予以侵吞。

2012年7月,陆某在经办施乐辉医用产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海会展业务过程中,采用虚增地接费的手法,通过青海行家国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套取公款20000元予以侵吞。

2012年7月,陆某在经办施乐辉医用产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太原会展业务过程中,采用虚增地接费的手法,通过山西世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扣除5%手续费后,套取公款6365元予以侵吞。

2013年11月7日,陆某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贪污事实。案发后,陆某退缴了全部赃款。

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关于陆某主体身份的相关书证材料,证人孙某、金某、苏某、朱某、赵某、任某、石某、曹某、郑某、张某、陈某、张甲、张某、崔某等人的证言,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团队结算表、记账凭证、记账回执、付款申请单、付款回单、银行凭证、发票、会议费用明细等,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

陆某系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受国有公司委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处罚。

陆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陆某退缴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陆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

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陆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陆某退缴在案的赃款七万四千零八十三元九角,发还某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014)普刑初字第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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