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贸仓储江湾储运公司系国有企业,邱乙于2007年至案发,担任该公司单证员,负责电脑录入及提货单放行、收费等工作。邱乙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先后挪用公司公款共计65,400元用于赌博活动,后归还全部款项。
邱乙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采用修改公司电脑物流信息及隐瞒货款发票的方法,截留上海翔悦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其公司的货款11,710元,用于赌博活动。案发后,邱乙亲属代为退赔上述赃款。律师
邱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上海外贸仓储江湾储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员工简历表、任职证明、情况汇报、收条;证人樊某、邱甲的证言等证据。
邱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又侵吞公共财产1万余元,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邱乙能如实供述罪行,并退赔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邱乙犯有两个职务犯罪,且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不宜适用缓刑。
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邱乙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12)宝刑初字第13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