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构件制品有限公司是国有企业,住所地在杨浦区黎平路2号,施Z担任构件公司下属第三构件厂搅拌站车间主任,全面负责搅拌站日常工作,对外承接商品混凝土业务和货款的催收等。
施Z代表构件三厂与北京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上海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构件三厂为建工上海公司提供混凝土用于建工上海公司“航天电源生产线及热处理中心调迁工程”。
在合同履行期间,施Z未经构件三厂领导同意,擅自决定由上海功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为“航天电源生产线及热处理中心调迁工程”提供部分混凝土。律师
施Z利用与建工上海公司结算货款的职务便利,擅自将建工上海公司结算给构建三厂的货款33万元借给功筑公司的法人代表洪P使用。洪P未按诺归还钱款。建工上海公司项目经理程振农为施Z垫付33万元归还构件三厂。
同年4月16日,施Z向构件公司纪委交代了上述挪用公款的事实。
有证人洪P、丁逸声、程振农、吴爱琴、杜宝林、方忠苗、詹广铭、杨仲康的证言,构件公司、构件三厂、功筑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构件公司出具的施Z职务、职责证明,构件公司与建工上海公司签订的上海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建工上海公司支付给构件三厂的33万元支票复印件,构件三厂出具的证明材料,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文书、司法会计鉴定书,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施Z的历次供述等证据。
施Z在国有企业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33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施Z投案自首,现已归还全部公款,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保护公共财产的使用收益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施Z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2)杨刑初字第8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