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吕某于2010年至2013年在上海招商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担任商旅部票务员期间,利用负责机票销售、票款结算等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业务、做假账等手段,挪用公款共计373163元,用于私人消费及归还个人信用卡欠款,超过3个月未归还。具体分述如下:
吕某于2010年5月至2011年8月,擅自将徐某委托其在招商国际代理订购的部分散客机票做入公司月结客户龙旗科技公司名下,并用龙旗科技公司之后支付的票款冲抵其虚入的上述机票款209833元。同时,吕某收取徐某的等额票款未入账,归吕个人使用。后因招商国际查账,吕某于2011年11月起陆续将上述款项归还至公司。律师
吕某于2012年5月期间,虚构江苏恒远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订购3套机票,并以上海风潮国际旅行社外开票名义,申请从招商国际划款给上海风潮国际旅行社163330元,经转入徐某账户后再套取现金,用于归还个人信用卡欠款及消费。后因招商国际查账,2012年10月,吕某垫付江苏恒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机票款及返佣费等合计174644元,将挪用款项归还公司。
经电话通知,吕某至侦查部门接受调查,主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据此确认,吕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予刑事处罚。吕某系自首,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吕某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不表异议,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吕某表示自愿认罪。
吕某系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该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对吕某应予刑事处罚。
吕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根据吕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吕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4)黄浦刑初字第9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