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C于2011年4月起担任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译文出版社财务科出纳员,负责单位票据的保管、银行交付以及银行提取现金等工作。
2013年9月至12月期间,金C利用上述职务之便,从译文出版社工商银行基本账户开出现金支票28张,提取现金共计2,257,861.66元,全部未记入现金账;另开出现金支票3张,采用提现金额与入账金额不一致的方式,其中提取现金86,141.10元未记入现金账,以上合计提取现金未入账2,344,002.76元。
同期,金C以现存和卡存等方式存入其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某)238万余元,并通过用户名“laughingjin”登录“明升国际”网站用于购买彩票等营利活动。律师
同期,金C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先后六次开具贷记凭证,从译文出版社上海农商银行一般结算账户转款到上述工商银行基本账户2,344,002.76元,作为银行日记账余额与对账单余额一致,结清该基本账户存取款金额。2014年1月14日,金C向司法机关投案,上述上海农商银行存款未予归还。
金C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的相关工商资料;的职务证明;相关银行的支票存根、对账单;译文出版社的记账凭证、银行日记账、存款明细账、库存现金明细账;证人瞿某的证言;人民检察院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检察机关的情况说明等证据。
金C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金C具有自首情节,并能当庭自愿认罪,故可依法从轻和酌情从宽处罚。
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金C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返还被害单位。(2014)黄浦刑初字第5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