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挪用公款罪,姚某利用其担任上海外轮供应有限公司供船部副经理期,负责免税香烟订单接洽、送烟上轮、收取烟款并向公司财务上缴烟款的职务便利,在与上海H船务技术有限公司业务联系过程中,采取收取烟款延时入帐等手法,将该单位14笔烟款共计1,062,902元存入其开设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内,通过使用该卡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进行营利活动,谋取非法利益。
姚某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并已向上海外轮供应有限公司归还了全部挪用款。律师
有证人王某、袁甲、袁乙、杜某的证言,工商行政管理局虹口分局出具的上海外轮供应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上海外轮供应有限公司出具的姚某的职务证明材料,供船销售缴款单,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提篮桥支行、外高桥支行提供的借记卡明细对账单、银行卡存款凭证、“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约定转存协议等书证及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
姚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属情节严重。
姚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姚某已向被害单位归还全部挪用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维护国家廉政制度,保护公共财产和国有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姚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4)虹刑初字第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