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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手营收款挪用买理财产品,归还判缓刑

龚某在担任上海某出租汽车公司三车队营收员期间,利用负责经手营收款等现金的保管、上交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将该车队营收款等公款共计828,854.38元,擅自转入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某路支行其个人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买卖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活动。

嗣后,龚某将挪用的上述公款全部归还被害单位。龚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律师

龚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上海某出租汽车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上海某出租汽车公司提供的职务证明、财务管理规定、营收报表、收据存根,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某路支行提供的客户明细对账单、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证券业务回单,证人张某、翟某、陈某、汤某等人的证言,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

龚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构成挪用公款罪。龚某系自首,挪用的公款已归还被害单位,确有悔罪表现,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维护国有公司正常的管理活动,保护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龚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2)虹刑初字第1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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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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