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在担任闵行区某旅馆行政经理兼财务期间,利用负责公司财务的职务便利,采用截留营业款的手法,挪用公司营业款34,555元用于个人赌博活动。被告人戴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提起公诉,并提供证人李某、陈某、罗某的证言,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戴某职务证明,上海某旅馆钱款交接流程,公安机关的行政案件处理报告、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律师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在于,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普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家。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戴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3.4万余元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戴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法院予以确认。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戴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责令被告人戴某退赔被害单位上海某旅馆三万四千五百五十五元。